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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法庭定罪副總統莎拉·杜特蒂真的需要16票嗎?
在她的彈劾審判即將開始之際,這一傳統觀點正受到重新審視,加之參議院局勢不穩,多名參議員法官面臨法律訴訟,可能無法參與7月開始的這場備受矚目的程序。
有一種觀點認為,鑒於一名參議員被捕,定罪門檻或可降低。
憲法第十一條第3款第(6)項規定:「未經參議院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同意,任何人不得被定罪。」
同一憲章第六條第2款亦規定參議院由24名議員組成。
基本代數計算顯示,要對彈劾官員定罪,須取得16票。
然而,包括最高法院退休大法官安東尼奧·卡爾皮奧在內的部分法律從業者認為,在確定參議院多數或法定人數時,因停職而依法被取消資格者不應被計入。
目前,參議員金哥伊·埃斯特拉達因涉及防洪工程腐敗醜聞的不可保釋掠奪及貪污案件而被羈押。
「由於埃斯特拉達處於預防性羈押狀態並被停職,他無法行使其職務的職能與權力,包括以參議員身份投票的權利,」卡爾皮奧告訴Rappler。
部分資深律師已採納卡爾皮奧的立場。
菲律賓律師公會前主席阿布迪爾·丹·法哈多列舉了兩種阻止參議員擔任民選公職或在參議院程序中投票的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當公職人員被控貪污腐敗、掠奪或類似刑事罪行時。法哈多援引第3019號共和國法令即《反貪污腐敗行為法》及第7080號共和國法令即《掠奪法》,兩者均規定對被指控上述罪名的公職人員予以停職。
他說,第二種情形是「當公職人員因不可保釋罪行(不一定是貪污腐敗或掠奪)而處於預防性羈押,或正在服刑期間」。
法哈多援引兩項裁決支持其論點:人民訴馬塞達案及特里亞內斯訴皮門特爾案。這些裁決指出:「所有囚犯,無論是處於預防性羈押還是服終審刑罰,在羈押期間均不得執業、從事任何商業或職業,或擔任任何民選或委任公職。」
菲律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兼憲法學教授保羅·塔馬塞表示,他認為卡爾皮奧提出的論點具有說服力。
「傳統觀點使部分參議院職能存在無法履行的可能性——例如批准條約——若實際運作成員人數低於憲法規定的門檻,」塔馬塞告訴Rappler。
然而,塔馬塞表示,參議院尚未達到一個「非常特殊的關鍵時刻」來接受這一「新興觀點」。
「我認為我們需要承認並接受,就可能面臨刑事指控的參議員人數,加上參議院議程(如彈劾)而言,我們正處於前所未有的時期。雖然傳統觀點在我們歷史的大部分時期是合理的,但若我們希望參議院及憲法程序正常運作,新興觀點似乎更具說服力,」塔馬塞告訴Rappler。
「傳統觀點有其智慧,即應窮盡一切凝聚共識的努力。目前有兩名參議員『無法履職』,我認為我們應堅守普遍理解的計票方式。至少目前如此,」他補充道。
眾議院首席檢察官金基·盧伊斯特羅認為,定罪門檻應取決於參與審判的參議員法官總人數。
「如果你能出席、能參與、能投票,那麼你就代表著菲律賓人民的利益。但如果你不在任何強制措施的約束範圍之內,你既未出席,也未投票,為何在確定所需票數時要將你計算在內?」盧伊斯特羅說,並補充這是她的個人意見。
參議院臨時議長兼代理參議院議長溫·加查利安在6月10日的聲明中已表示,定罪門檻應定為16票。
「無論多少名參議員出席審判、哪個派系控制議院,或由誰主持彈劾法庭,這一門檻將維持在16票,」他補充道。
溫的前任艾倫·彼得·卡耶塔諾目前仍在就其被驅逐一事提出爭議,他此前警告有人企圖降低定罪杜特蒂所需的票數,據稱與他儘管加查利安派系僅有12票卻仍遭罷黜的情況如出一轍。
加查利安派系援引1949年最高法院關於法定人數認定的裁決,在未達通常所需13票的情況下,將卡耶塔諾逐出參議院議長之位。
塔馬塞告訴Rappler,儘管阿韋利諾訴奎恩科案這一具里程碑意義的裁決「有助於理解法定人數,但它並非憲法第六條中絕對多數條款的權威依據」。
除埃斯特拉達外,參議員羅納德「巴托」·德拉羅薩自去年11月起——除5月份某一天外——均未參與參議院程序,原因是國際刑事法院就其在前總統羅德里戈·杜特蒂禁毒戰爭中所扮演的角色發出逮捕令。他目前正在躲避追捕。
其他參議員亦面臨或即將面臨掠奪罪指控,包括參議員羅丹特·馬爾科萊塔、喬爾·比利亞努埃瓦及奇斯·埃斯庫德羅。
這並非首次出現有關定罪門檻的討論。在前總統約瑟夫·埃斯特拉達受審期間,新聞檔案顯示,由於當時僅有22名在任參議員,立法者對需要15票還是16票才能將其免職最初存在混淆。
在局勢高度動盪的參議院深度分裂之際,確定定罪門檻尤為重要。加查利安派系據信掌握12票,而卡耶塔諾派系則擁有10票。
降低定罪門檻將使主張定罪的支持者在取得有罪判決方面擁有更大空間。– Rappler.Com


